71.【变更、追加期间的财产保全】
执行法院审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期间,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办理。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前,向执行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第三人财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办理。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5307号
下一篇: 72.【变更、追加裁定的复议申请】
71.【变更、追加期间的财产保全】
执行法院审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期间,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办理。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前,向执行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第三人财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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