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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变更、追加裁定的复议申请】

更新时间:2021-07-14   浏览次数:562 次 标签: 变更、追加裁定的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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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变更、追加裁定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范第74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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