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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变更、追加裁定的起诉】

更新时间:2021-07-14   浏览次数:695 次 标签: 变更、追加裁定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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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变更、追加裁定的起诉】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范第56条第二款、第59条至第63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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