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诉讼中为财产保全提供的保证】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但是第三人保证系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作出,终审判决确定被告无需承担责任,再审又改判被告承担责任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包括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能处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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