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终结执行裁定】
除本规范第125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载明终结执行的事由和法律依据,并送达当事人。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执行法院在送达终结执行裁定书时应同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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