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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材料的移送及补正】

更新时间:2021-07-15   浏览次数:567 次 标签: 材料的移送及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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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材料的移送及补正】

  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向受移送法院移送下列材料:

  (1)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

  (2)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移送的书面材料;

  (3)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

  (4)执行法院已分配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

  (5)被执行人债务清单;

  (6)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移送的材料不完备或内容错误,影响受移送法院认定破产原因是否具备的,受移送法院可以要求执行法院补齐、补正,执行法院应于十日内补齐、补正。该期间不计入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

  受移送法院需要查阅执行程序中的其他案件材料,或者依法委托执行法院办理财产处置等事项的,执行法院应予协助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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