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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重复移送的禁止】

更新时间:2021-07-16   浏览次数:416 次 标签: 重复移送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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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重复移送的禁止】

  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后,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以有新证据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为由,再次要求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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