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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受移送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处理】

更新时间:2021-07-16   浏览次数:832 次 标签: 受移送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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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受移送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处理】

  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的,应当在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将接收的材料、被执行人的财产退回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的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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