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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行为的罚款、拘留】

更新时间:2021-07-16   浏览次数:840 次 标签: 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行为的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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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行为的罚款、拘留】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二)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三)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

  (四)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五)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七)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八)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九)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十)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

  (十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十二)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十三)到期债权执行中的次债务人提出异议后又擅自向被执行人清偿,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

  (十四)其他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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