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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对妨碍公务行为的罚款、拘留】

更新时间:2021-07-16   浏览次数:597 次 标签: 对妨碍公务行为的罚款、拘留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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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对妨碍公务行为的罚款、拘留】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二)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三)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四)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五)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七)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八)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妨碍或抗拒执行的其他行为。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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