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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也  > 所属分类  >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259.【裁定的适用范围】

更新时间:2021-07-16   浏览次数:736 次 标签: 裁定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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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裁定的适用范围】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驳回执行申请及其复议审查;

  (二)撤销案件;

  (三)驳回管辖权异议;

  (四)准许撤回执行申请、执行异议或复议申请;

  (五)采取、解除、撤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提取、扣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六)确认拍卖、变卖成交及权利转移;

  (七)确认以物抵债;

  (八)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及其复议审查;

  (九)执行被执行人债权程序中冻结债权、强制执行次债务人的财产;

  (十)强制执行担保财产或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十一)协助执行人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擅自解除执行措施导致被执行财产未能追回,追究协助执行人的赔偿责任;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十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十四)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十五)审查处理执行行为异议、复议;

  (十六)审查处理案外人异议;

  (十七)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

  (十八)审查处理执行监督案件;

  (十九)执行回转;

  (二十)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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