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3.【公告的适用范围】
公告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悬赏;
(二)查封;
(三)拍卖、变卖;
(四)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五)其他需要用公告解决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公告,应当由院长签发。
上一篇: 262.【通知的适用范围】
下一篇: 264.【委托书的适用范围】
263.【公告的适用范围】
公告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悬赏;
(二)查封;
(三)拍卖、变卖;
(四)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五)其他需要用公告解决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公告,应当由院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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