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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不告知送达地址的处理】

更新时间:2021-07-16   浏览次数:506 次 标签: 不告知送达地址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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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不告知送达地址的处理】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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