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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一审程序送达地址在执行程序的适用】

更新时间:2021-07-16   浏览次数:640 次 标签: 一审程序送达地址在执行程序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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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一审程序送达地址在执行程序的适用】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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