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288.【留置送达】 更新时间:2021-07-16 浏览次数:694 次 标签: 留置送达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288.【留置送达】 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上一篇: 287.【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的送达】 下一篇: 289.【邮寄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