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能否继续执行问题的答复
更新时间:2021-07-18 浏览次数:152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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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摘要】我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3年9月5日起施行,本案可按照该规定办理。如郑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不服河南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字(2001)第2号裁定书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其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文章摘要2: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豫法执请1号《关于河南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豫人裁决字(2001)第2号裁决书能否继续执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3年9月5日起施行,本案可按照该规定办理。如郑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不服河南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字(2001)第2号裁定书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其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