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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执复237号

更新时间:2021-07-19   浏览次数:326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执复237号
【裁判摘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的规定,该款规定的“其他执行措施",可以包括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执行法院委托拍卖的不动产经三次流拍,不能依法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执行法院可以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而非必须立即解除查封措施,新乡中院依法拍卖案涉查封财产,三次流拍后未进行以物抵债程序,恢复对案涉查封财产的处置程序,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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