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0.【评估原则及例外情形】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上一篇: 389.【保全法院与在先轮候查封法院处置权的协调】
下一篇: 391.【评估前的准备】
390.【评估原则及例外情形】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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