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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评估报告的发送】

更新时间:2021-07-19   浏览次数:651 次 标签: 评估报告的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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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评估报告的发送】

  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下落不明,可以采取请被执行人的近亲属转交、张贴在被执行人所在的自然村或小区公共活动场所、邮寄至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等适当方式送达,无须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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