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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评估报告异议的处理】

更新时间:2021-07-19   浏览次数:807 次 标签: 评估报告异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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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评估报告异议的处理】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重新评估应当另行确定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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