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剩余租赁期限的违法房屋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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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超过剩余租赁期限的违法房屋转租是指虽经出租人同意转租,但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并且出租人和承租人没有另外约定的行为。
超过剩余租赁期限的部分违法转租产生以下效果 回目录
1.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
(1)《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15条(已经删除)规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2)《民法典》第717条规定“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非无效。
2.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超过部分的约定不因此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超过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合同:
A.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B.除非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存在明示约定。
②原租赁合同到期后:
A.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存在不定期租赁合同;
B.超过剩余租赁期限部分的转租合同仍然无效。
法律依据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七条【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效力】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删除】 【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无效】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中国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牡丹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满承租人有权递延五年租赁期”的,从真实意思解释,该条赋予承租人单方续约的权利。现租赁合同期限未届满,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递延租赁期限。故转租合同中的“超期”条款,出租人诉请确认无效或者承租人诉请确认有效均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牡丹电子公司与城乡建设公司对补充协议一中“租赁期满乙方(城乡建设公司)有权递延五年租赁期”的理解存在争议,应当按照双方的真实意思予以确定。从该条款的约定来看,城乡建设公司有权递延五年租赁期,该约定明确具体,且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即城乡建设公司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有权单方再递延五年租赁期,该权利是牡丹电子公司赋予城乡建设公司的单方续约的权利,因此,城乡建设公司有权选择在租赁合同期满后递延租赁期或者不递延租赁期。现租赁合同期限未届满,城乡建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递延租赁期,故城乡建设公司要求确认城乡建设公司与沁泉餐饮公司签订的写字楼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中2019年9月30日至2024年9月1日的部分有效,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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