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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流拍的处理】

更新时间:2021-07-20   浏览次数:853 次 标签: 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流拍的处理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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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流拍的处理】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前款中所指的“其他执行措施”,可以包括强制管理,以及执行法院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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