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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所有权转移】

更新时间:2021-07-20   浏览次数:570 次 标签: 所有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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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所有权转移】

  拍卖、变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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