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533.【设质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执行之一】

更新时间:2021-07-21   浏览次数:646 次 标签: 设质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执行之一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533.【设质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执行之一】

  以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方式贷款的,应当签订书面质押贷款合同。质押贷款合同自贷款银行实际托管借款人出口退税专用账户时生效。

  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贷款银行,对质押账户内的退税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人民法院审理、执行案件时,不得对已设质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内的款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时,贷款银行对已经设质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内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应以被担保债权尚未受偿的数额为限。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