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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设质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执行之二】

更新时间:2021-07-21   浏览次数:657 次 标签: 设质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执行之二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534.【设质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执行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范第533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

  (一)借款人将非退税款存入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

  (二)贷款银行将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内的退税款扣还其他贷款,且数额已经超出质押贷款金额的;

  (三)贷款银行同意税务部门转移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

  (四)贷款银行有其他违背退税账户专用性质,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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