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7.【执行标的物的交付】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具体执行时,可参照本规范第二编第二十二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上一篇: 576.【租赁的处理之二】
下一篇: 578.【一般规定】
577.【执行标的物的交付】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具体执行时,可参照本规范第二编第二十二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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