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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执行标的物的交付】

更新时间:2021-07-21   浏览次数:1016 次 标签: 执行标的物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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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执行标的物的交付】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具体执行时,可参照本规范第二编第二十二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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