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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优先购买权的保护及拟制放弃】

更新时间:2021-07-22   浏览次数:546 次 标签: 优先购买权的保护及拟制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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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优先购买权的保护及拟制放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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