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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皖03民终973号

更新时间:2021-07-22   浏览次数:411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皖03民终973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规定的情形实质上可以区分为无偿行为和有偿行为两种。针对无偿行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2.债务人存在无偿处分的行为。3.债务人的诈害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依据生效民事判决的认定,许某某存在对年某某合法有效的债权;年某某1一审提交的收购清单等证据,欲证实在股权转让前年夫德即欠其款项。但在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将价值41万元的股权以0元价格转让系年某某抵付所欠年某某1款项,即以股权抵债,而该协议中明确了“8.2%的股权(41万)以0元的价格转让”,故能够认定年某某系无偿转让财产权益;因年某某实施的减少其责任财产的行为,影响到许某某债权的实现,对许某某实现其债权造成了损害。故本院对其要求撤销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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