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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采取措施时限】

更新时间:2021-07-23   浏览次数:485 次 标签: 采取措施时限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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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采取措施时限】

  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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