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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2.【管辖竞合】

更新时间:2021-07-26   浏览次数:626 次 标签: 管辖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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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2.【管辖竞合】

  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两地法院分别执行判决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已经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判决的法院应当根据对方法院的要求提供已执行判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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