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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3.【申请文件】

更新时间:2021-07-26   浏览次数:500 次 标签: 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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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3.【申请文件】

  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

  (二)经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书副本;

  (三)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本规范第789条第二款所指的终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地可以执行;

  (四)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经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3.申请人是外国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

  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执行地法院对于本条所规定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无需另行要求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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