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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认可与执行的阻却】

更新时间:2021-07-26   浏览次数:538 次 标签: 认可与执行的阻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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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认可与执行的阻却】

  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判决,判决确定的债务人已经提出上诉,或者上诉程序尚未完结的,内地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后,可以中止认可和执行程序。经上诉,维持全部或者部分原判决的,恢复认可和执行程序;完全改变原判决的,终止认可和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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