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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6.【不予认可后的权利保障途径】

更新时间:2021-07-27   浏览次数:609 次 标签: 不予认可后的权利保障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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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6.【不予认可后的权利保障途径】

  对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的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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