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886.【不予认可后的权利保障途径】 更新时间:2021-07-27 浏览次数:609 次 标签: 不予认可后的权利保障途径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886.【不予认可后的权利保障途径】 对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的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一篇: 885.【认可或执行申请与撤销申请竞合的处理】 下一篇: 887.【认可和执行申请期限的确定与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