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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也  > 所属分类  >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910.【执行行为的范围】

更新时间:2021-07-27   浏览次数:627 次 标签: 执行行为的范围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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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执行行为的范围】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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