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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处理】

更新时间:2021-07-28   浏览次数:924 次 标签: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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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处理】

  被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经审查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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