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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豫法行终字第00087号

更新时间:2021-07-31   浏览次数:1357 次 标签: 正当程序原则

文章摘要:

【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豫法行终字第00087号
【裁判摘要】镇平县规划局在勘验检查前未通知利害关系人到场属重大程序违法。勘验检查时允许利害关系人对事实问题表达意志,与作出行政处罚前听取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性质相同,均属于当事人发表意见的基本权利,均可能对处罚结论产生基础性的影响,故勘验检查前通知利害关系人到场属于正当程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看,勘验检查前通知利害关系人到场也是该法条的应有之意。本案中,镇平县规划局应当通知镇平县棉花专业合作社到场参与勘验检查,在拒不到场时应注明不到场的情况,而其未履行基本的通知义务,应属重大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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