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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诉讼保全案件如何分工?

更新时间:2021-07-31   浏览次数:222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18条、第19条规定,(1)保全审查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部门负责审查(A.采取保全措施后,案件进入下一程序的,由有关程序对应的受理部门负责审查;B.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进行续行保全的,由作出该判决的审判部门作出续行保全裁定);(2)保全措施由实施保全的部门负责执行。

文章摘要2:

【注解】(1)《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15条规定“诉前、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申请由立案机构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移交执行局执行。”(2)应以《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规定为准。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18条、第19条规定,(1)保全审查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部门负责审查(A.采取保全措施后,案件进入下一程序的,由有关程序对应的受理部门负责审查;B.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进行续行保全的,由作出该判决的审判部门作出续行保全裁定);(2)保全措施由实施保全的部门负责执行。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

  18.财产保全案件的下列事项,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部门负责审查:

  (1)驳回保全申请;

  (2)准予撤回申请、按撤回申请处理;

  (3)变更保全担保;

  (4)续行保全、解除保全;

  (5)准许被保全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自行处分被保全财产;

  (6)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给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

  (7)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

  (8)对保全内容或者措施需要处理的其他事项。

  采取保全措施后,案件进入下一程序的,由有关程序对应的受理部门负责审查前款规定的事项。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进行续行保全的,由作出该判决的审判部门作出续行保全裁定。

  19.实施保全的部门负责执行财产保全案件的下列事项:

  (1)实施、续行、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2)监督被保全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自行处分被保全财产,并控制相应价款;

  (3)其他需要实施的保全措施。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2.将第3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

  15、诉前、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申请由立案机构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移交执行局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条【保全职责分工】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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