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诉讼保全案件如何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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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18条、第19条规定,(1)保全审查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部门负责审查(A.采取保全措施后,案件进入下一程序的,由有关程序对应的受理部门负责审查;B.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进行续行保全的,由作出该判决的审判部门作出续行保全裁定);(2)保全措施由实施保全的部门负责执行。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
18.财产保全案件的下列事项,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部门负责审查:
(1)驳回保全申请;
(2)准予撤回申请、按撤回申请处理;
(3)变更保全担保;
(4)续行保全、解除保全;
(5)准许被保全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自行处分被保全财产;
(6)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给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
(7)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
(8)对保全内容或者措施需要处理的其他事项。
采取保全措施后,案件进入下一程序的,由有关程序对应的受理部门负责审查前款规定的事项。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进行续行保全的,由作出该判决的审判部门作出续行保全裁定。
19.实施保全的部门负责执行财产保全案件的下列事项:
(1)实施、续行、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2)监督被保全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自行处分被保全财产,并控制相应价款;
(3)其他需要实施的保全措施。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3.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2.将第3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
15、诉前、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申请由立案机构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移交执行局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条【保全职责分工】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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