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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2575号

更新时间:2022-12-17   浏览次数:400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2575号
【裁判摘要】虽然房屋上存在抵押,但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约定涤除抵押权事宜的,视为买受人对抵押权可涤除产生合理信赖,买受人对房屋未能过户登记不具有过错——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刘某某与徐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案涉房屋虽处于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查封中,但同年即被该院解封。而案涉房屋虽然因银行贷款而设定了抵押权,无法进行正常的更名过户手续,但刘某某与徐某某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徐某某协助刘某某办理贷款转贷手续,将房屋贷款转到刘某某、刘某、徐某某名下。在案涉房屋抵押权未涤除的情况下,因朱某某与徐某某之间的租赁合同诉讼纠纷,案涉房屋于2011年、2012年被法院查封,且此后分别于2013年、2014年被续封。原审基于上述事实,认定刘某某对于案涉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不存在过错,亦不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亦无不当。

文章摘要2:

【注解】虽然买受人购买存在抵押房屋,无法进行正常更名过户手续,但是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办理贷款转贷手续将房屋贷款转到买受人名下,出卖人未履行其义务的,属于“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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