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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某某、冯某某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1-08-04   浏览次数:157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渝执复76号
【裁判摘要】刑事判决书判项仅明确对账款予以追缴,但通过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确认由赃款投资或者置业形成的财产以及收益应予追缴——作为本案的执行依据的四中院(2015)渝四中法刑刑初字第00005号刑决书判项三内容为“对被告人李某某、冉某某犯罪所得的xx万元赃款予以追缴。”,该判项已经明确了追缴赃款的金额,该判项中虽然没有明确哪些款项属于赃款以及由赃款投资或者置业而形成的财产以及收益,但是该判决书在确认的查明事实部分有如下内容:......综上,四中院(2015)渝四中法刑初字第00005号刑决书已经认定了涉案房屋是被执行人冉某某用分得的账款置业而形成的财产,四中院在执行中,对该房屋依法执行追缴合法有据,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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