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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1民终3427号

更新时间:2021-08-05   浏览次数:284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1民终3427号
【裁判摘要】上级公司基于经营战略考量所进行的业务调整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均无法预见的、由于不可抗力或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等导致的、不以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任何一方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情况的变化,例如:(1)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2)受法律或政策变化导致的用人单位迁移、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3)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此处的“无法履行"则是指由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双方间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如继续履行将导致用人单位的企业利益受到巨大损害,严重显失公平并最终影响到劳动者长远利益的情形。合力亿捷信息公司裁撤BD部门系其上级公司基于经营战略考量所进行的业务调整,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合力亿捷信息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侯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5888.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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