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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044号

更新时间:2023-08-04   浏览次数:5972 次 标签: 买卖不破租赁 以物抵债 以租抵债

文章摘要:

——原告上诉后在二审期间可申请撤回起诉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044号
【裁判要旨】以租抵债的租赁合同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1)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2)债务人以其房产抵偿债权人欠款的合同之债,不同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故不适用《民法典》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文章摘要2:

【解读】佐仕公司一审诉讼请求:请求确认佐仕公司与闵原公司名下位于舞阳县县城××东段南侧的房产及附属物具有租赁权;并在租赁期限届满前停止执行(2017)豫01执1036号限期搬离公告、停止向最终受让人移交被执行的上述土地、房产及附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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