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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生效裁判未判决承担实体义务的当事人能否追加或者变更为被执行人?

更新时间:2024-01-26   浏览次数:135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生效裁判未判决承担实体义务的当事人仍然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依法追加或变更为被执行人;(2)除非追加或变更该当事人为被执行人的事实和理由已在诉讼过程中经审判部门审查并予以否定。

文章摘要2:

解读:(1)生效裁判未判决承担实体义务的当事人仍然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依法追加或变更为被执行人;(2)除非追加或变更该当事人为被执行人的事实和理由已在诉讼过程中经审判部门审查并予以否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能否将已参加过诉讼、但生效裁判未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的当事人追加或变更为被执行人的问题的答复

【摘要】对已参加诉讼、但生效裁判未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如需追加或变更该当事人为被执行人,除非追加或变更该当事人为被执行人的事实和理由,已在诉讼过程中经审判部门审查并予以否定,否则,并不受生效裁判未判决该当事人承担实体义务的限制。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有权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直接在执行程序中作出追加或变更该当事人为被执行人的裁定。


经典案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川执监105号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法律、司法解释未明文规定的,不得擅自追加或变更。(2000)成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及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2000)新都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书,已将星光公司债务和代××个人债务进行了严格区分,认定案涉162000元系代××个人债务,并非星光公司债务,钟××以162000元系星光公司债务为由申请追加或变更星光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为对判决内容不服,依法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办理。钟××申诉称星光公司是代××个人完全持股的一家个人独资公司,经查,星光公司的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即使股东只有代××一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性质与个人独资企业亦有不同,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追加或变更星光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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