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当事人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资格认定问题复函
更新时间:2021-08-07 浏览次数:160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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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最高院关于当事人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资格认定问题复函【(2015)民二他字第10号】
【摘要】当事人工作人员袒任诉讼代理人的资格认定,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提交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单一的《聘书》尚不足以证明与受托与受托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劳动人事关系。
【摘要】当事人工作人员袒任诉讼代理人的资格认定,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提交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单一的《聘书》尚不足以证明与受托与受托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劳动人事关系。
文章摘要2:
最高院关于当事人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资格认定问题复函
(2015)民二他字第10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资格认定问题的请示》(粤高法〔2015]23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多数意见。当事人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资格认定,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提交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单一的《聘书》尚不足以证明与受托与受托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劳动人事关系。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