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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查封裁定的效力与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更新时间:2021-08-08   浏览次数:313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不动产查封裁定的效力与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5次法官会议纪要)
【法律问题】不动产查封裁定何时生效?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官会议意见】查封作为一种保全措施,具有限制被查封人处分权的效力。人民法院作出的查封裁定一经送达给当事人就产生法律效力,被查封的当事人其后所为的任何处分行为均构成无权处分,原则上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但查封裁定生效后,并不当然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除非已经完成了查封公示。就不动产查封的公示方法而言,原则上应当通过办理查封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只有在不动产本身并未登记产权的情况下,才能通过张贴封条、公告等方式进行公示。因此,查封裁定生效但未完成查封公示,被查封人处分被查封财产,构成善意取得的,相对人仍可依法取得物权,从而排除对该标的物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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