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57号

更新时间:2022-11-07   浏览次数:355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57号
【裁判摘要】【裁判摘要】中诚信托公司辩称徐××所举示的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重庆市个人住房登记信息查询证明》,不足以证明徐××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本院认为,该证明虽为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但内容显示查询的是重庆市不动产登记系统,对各区县均能登陆查询的同一系统却只能分别到不同区县查询,极大地增加了申请人的不便。考虑到重庆市有三十余个区县,如苛求徐××查询重庆全市的房屋信息,则有失公允。故在现有住房登记信息查询条件下,徐××提交了其户籍所在地巴南区的房屋登记信息,应视为其初步完成了举证责任,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可认定徐××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且相关司法解释仅要求“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并未要求买受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房,故本院对中诚信托公司此点主张亦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