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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闽执复140号

更新时间:2021-08-10   浏览次数:329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闽执复140号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福州中院拍卖公告仅披露拍卖房产目前由锦颐大酒店统一管理使用,未披露拍卖财产上有租赁权。但中冶华融公司提交了锦颐大酒店租赁拍卖财产的证据材料。福州中院异议裁定未查明该院拍卖时是否已履行了查明涉案房产权利负担的职责,是否存在该披露未披露的情形,是否依法对涉案房产的权利负担予以涤除,中冶华融公司对涉案房产的权利负担情况是否知情等问题。因此,根据现有的事实和证据难以准确判断福州中院是否存在网络司法拍卖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的情形。福州中院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发回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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