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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民终678号

更新时间:2023-05-11   浏览次数:581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民终678号
【裁判摘要】因七巧国公司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完毕支付涉案租金的义务,由此可以认定涉案《房屋租赁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在此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规定,利恒新星公司管理人享有提出解除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
【解读】(1)七巧国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利恒新星公司管理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行为无效;(2)2016年9月23日,利恒新星公司管理人向七巧国公司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涉案房屋租赁合同;(3)一审判决驳回七巧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文章摘要2: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311号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依照房屋租赁合同的属性,判断房屋租赁合同双方是否均履行完毕,主要包括承租人是否履行完毕支付租金的义务,以及出租人是否履行完毕交付房屋并提供一定期限房屋使用权的义务。......宝万陆公司主张其已履行完毕支付租金的义务,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第二,利恒新星公司是否将案涉房屋转移交付给宝万陆公司并持续提供使用。......在租期届满前,破产管理人提出解除案涉《房屋租赁合同》,利恒新星公司尚未履行完毕持续提供十五年房屋使用权的合同义务。宝万陆公司提出利恒新星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租赁合同义务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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