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再174号

更新时间:2021-08-12   浏览次数:398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再174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威尔公司诉请天绿公司、陕建公司连带返还超付工程款,则天绿公司已完工工程应结算及威尔公司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属于本案基本事实,其证明责任在于主张已超额支付工程款的威尔公司。在天绿公司对威尔公司提交的单方委托形成的咨询报告不予认可的情形下,经释明,原审法院依据天绿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德隆公司对天绿公司已完工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其后虽因天绿公司对实际施工图纸存有异议未足额支付鉴定费用而导致鉴定未果,但并不能因此当然得出威尔公司单方委托形成的咨询报告即可作为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依据的结论。在此情形下,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威尔公司仍需补强证据,以使其已超额支付工程款这一待证事实达到证明标准,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工程具体施工工艺、工程量与工程价款的确定密切相关,在各方当事人对具体施工工艺有所争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迳行采信威尔公司单方委托形成的咨询报告并据此确认天绿公司已完工的工程价款,对案涉工程的工程量与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未作准确认定,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