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580号
更新时间:2021-08-17 浏览次数:386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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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580号
【裁判要旨】债权转让后可以提起诉讼方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后,通过诉讼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宜,符合原《合同法》第80条第1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以及《民法典》第546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属于有效通知,故债权受让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适格。
【裁判要旨】债权转让后可以提起诉讼方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后,通过诉讼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宜,符合原《合同法》第80条第1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以及《民法典》第546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属于有效通知,故债权受让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适格。